2021年10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文件修订涉及面广、修改条款多,除新增“监督管理”、“特定实体审计”、“会计服务市场开放和跨境审计”三章外,条款也从原来的46条增至99条。此外,文件还提到五个重点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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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一是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以信用监管为保障的监督检查机制。
二是充实和强化监督检查内容。明确重点检查对象,细化日常监管内容和重点监管情形。同时,建立注册会计师信用管理机制,推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效震慑。
三是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明确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对于未持续保持设立条件且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撤销执业许可。
四是完善报备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报备人员情况、业务收入、自查报告、受处罚情况等信息。财政部门公开会计师事务所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及整改情况,强化诚信约束。
(2)加强特定实体审计监管,提高资本市场审计质量
一是界定特定实体的范围。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明确特定实体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的企业,以及非上市中央金融企业和其他中央企业等。
二是提出从事特定实体审计备案要求。草案明确,为特定实体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是明确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同一特定实体审计业务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告审计业务轮换、单个客户审计费用比例过高等独立性事项。
四是建立透明度报告制度。从事特定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公开披露法律结构、内部治理、接受监督检查、客户名单、收益分配基础、业务收入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上述要求对于提高特定实体审计质量、有效保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在草案中单列一章。
(3)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执业环境
一是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充分借鉴律师行业的成熟做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只需取得执业许可即可开办执业。未取得执业许可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二是针对低价竞争提出相应措施。明确要求委托人以竞争性谈判等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的方式选聘事务所,选聘评价标准应当突出质量因素,限制报价权重。
三是针对函证不实提出相应措施。针对函证不实问题,明确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对其提供的回函等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符合规定的电子函证和书面函证具有同等效力。
(4)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一是与证券法罚则相衔接,加大对执业质量问题的处罚力度。针对合伙组织形式特点,对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责任人员处以巨额罚款,通过严惩重罚实现有效震慑;对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规主体处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的“资格罚”,整肃行业秩序,净化行业环境。
二是补充细化违规情形,科学设定处罚。对有照无证、挂靠执业、网络售卖、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未专职执业等各类违规行为,根据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设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三是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完善责任承担机制。吸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注册会计师就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增加规范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行为的责任条款,保障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规定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审计证据的法律责任。建立职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机制。
(5)规范跨境事项管理,服务对外开放
一是对跨境业务作出统一规定。将散见于现行制度中的涉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为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股票和债券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业务的相关规定,作出统一规定。
二是明确对等管理措施。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会计审计领域对中国居民、中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制性规定的,我国可以采取对等管理措施。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来源:财政部/梧桐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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